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無效:
(一)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,損害國家利益;
(二)惡意串通,損害國家、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;
(三)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;
(四)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
(五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。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。本來在合同法中并沒有“主合同”和“補充合同”的專用術語,但因爲在現實合同管理實踐過程中,經常會出現這種補充合同的現象,爲了區别于補充合同的稱呼,所以,我們将雙方在第一時間内簽訂的合同稱之爲主合同,而在其後雙方以主合同爲基礎,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稱之爲補充合同。 架構合同是在開發團體和贊助者之間關于架構的交付物、質量以及适用目标的聯合協議,并且通過有效的架構治理将會促使這些協議的成功施行。通過對合同的管理施行一個治理方法,如下幾點将會得到保障:
一個連續監測系統,用于檢查完整性、變更、決策,并對組織内所有架構相關活動進行審計。 與現存的或正在開發中的架構相關的原則、标準和需求得以被堅持。 明确存在于架構的開發、實現和運營中的各種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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